內地居民同港澳臺居民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 政部門或其確定的機關(一般是地級市的民政部門)。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權受理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應當向登記 機關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香港、澳 門、臺灣居民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香港、澳門居民為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為來往大陸通行 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登記機關對要求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自取得結婚證之日,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